
圖1:大灣區跨境低空交通治理的多重價值圖

表1:三地低空交通治理相關的法規
中評社╱題:“‘十五五’時期粵港澳大灣區 跨境低空交通治理的法治邏輯” 作者:馮澤華(廣州),廣東工業大學國家安全與人權研究院研究員、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實驗室—廣東工業大學數字經濟與數據治理重點實驗室分室“數據法治與大數據治理實驗室”執行主任、粵港澳大灣區醫藥健康產(行)業高質量發展法治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員;黃珮珍(深圳),深圳大學法學院科研助理
【摘要】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指出,加快低空經濟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發展。當前,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世界級低空經濟產業集群迎來重要窗口期。粵港澳大灣區跨境低空交通治理的建設成效不僅關乎企業出海、區域融合發展,更承載著為國家低空經濟治理提供制度示範的重要使命。然而,粵港澳大灣區低空經濟的高質量發展仍面臨諸多挑戰,制約了其產業價值的充分釋放。為此,有必要聚焦“十五五”時期的戰略部署與發展需求,從深化低空經濟法律規則銜接、制定低空經濟行政協調機制、提高市場自律性以及優化糾紛解決方式這四個方面,提出針對性對策建議,以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成為全國領先的低空經濟發展示範區。
2025年10月,中共二十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加快低空經濟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發展”,並將其納入“十五五”規劃建議的重要內容。當前,加快低空經濟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發展,被寫入到“十五五”規劃建議中,有助於多措並舉推動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應急救援正是低空經濟的關鍵應用場景之一。香港大埔區於2025年11月26日發生罕見五級火警,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由於火勢情況及街道狹窄,跨境支援的大型消防車輛進入受阻。這暴露了高密度城市區域傳統應急救援的局限性。無人機技術憑藉其靈活性、高效性和多功能性,正成為粵港澳大灣區(下文簡稱大灣區)應急救援體系中日益重要的組成部分。作為一種新型的綜合性經濟形態①,低空經濟涉及許多領域②,既包括傳統通用航空業態,又融合了以無人駕駛航空器為支撐的低空生產服務方式。近年來,低空經濟正逐漸成為大灣區經濟發展的重要引擎。目前,大灣區已形成深圳、廣州、珠海三大低空製造產業集聚區。2024年11月,廣州仲裁委發佈全球首部低空經濟爭議仲裁規則。2025年3月,廣州民營企業億航智能成為全球首個“四證集齊”的電動垂直起降(eVTOL)飛行器製造商。③現如今,廣州成為國內首個載人飛行商業化運營城市。深圳作為低空經濟發展的先行地區,出臺全國首部低空經濟立法,無人機及產業鏈企業數量已達1730家,形成了成熟完備的無人機產業鏈條。④珠海則依託中航通飛等企業,構建了完整的通航產品體系。然而,“三法域”的法治結構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大灣區低空經濟產業價值的充分釋放,影響粵港澳三地在低空經濟領域開展深層次合作。⑤從大灣區的建設情況來看,粵港澳三地規則銜接尚未完成,⑥更談不上體系化。為此,大灣區亟須探尋規則銜接這一最大公約數,以保障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助力國家佔據全球低空標準的話語權。
一、“十五五”時期粵港澳大灣區跨境低空交通治理的制度理性
作為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要方向之一,⑦低空經濟具有廣泛的應用潛力和經濟價值,⑧對於大灣區跨境低空交通治理而言,具有區域、國家、全球層面的多重價值(如圖1所示)。
[圖1:大灣區跨境低空交通治理的多重價值圖]
(一)促進粵港澳協同發展與產業集聚升級
當前,大灣區低空經濟已形成顯著的產業集群效應,跨境低空交通治理成為促進產業升級和技術創新的關鍵催化劑。香港政府正快速推動低空經濟發展,計劃推進首批38個“監管沙盒”試點項目,其中17個已開展。⑨此外,2026年將進一步推出“監管沙盒X”試點項目,涵蓋跨境路線及低空載人飛行器等複雜度較高的應用場景。另外,從產業集聚上看,目前大灣區基本形成廣州、深圳、珠海三核聯動,佛山、江門、惠州、東莞、中山等市製造業配套的多點支撐、成片發展低空經濟產業格局。廣州海珠(琶洲)低空飛行運營中心項目位於琶洲港澳客運碼頭旁邊,項目建成後,將開通本項目至廣州白雲機場、增城、從化、南沙,以及佛山、東莞、江門、珠海、深圳、香港、澳門等城際間的低空航線,日均飛行100至150架次。⑩從宏觀層面看,跨境低空交通治理是粵港澳大灣區深化合作、實現區域一體化的重要抓手和戰略性舉措。目前,粵港澳三地在低空飛行器的分類管理、適航認證標準、飛行人員資質要求等多個方面仍存在一定差異,這些差異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大灣區低空經濟的協同發展。未來,通過加強跨境低空交通治理,可以積極推動三地規則的有機銜接、標準的相互認可以及監管機制的協同創新。
(二)積極響應國家戰略
大灣區跨境低空交通治理對國家層面具有重大戰略價值,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應對國際科技競爭的關鍵舉措。在全球科技競爭日趨激烈的背景下,低空經濟作為融合人工智能、新一代通信、新能源、新材料等多重先進技術的複合型產業,已成為國家科技實力的重要體現。近年來,美西方國家憑藉先發優勢,試圖將其技術標準和監管框架推廣為全球標準。大灣區通過跨境低空交通治理的先行先試,為國家在低空經濟領域突破技術封鎖、實現科技自立自強提供了實踐載體。另外,大灣區跨境低空交通治理還服務於國家的區域協調發展戰略,大灣區積纍的經驗和模式可以複製推廣到其他區域,促進全國低空經濟的協調發展。
(三)參與國際規則制定與全球治理改革
在全球低空經濟市場規模突破萬億美元的產業風口下,各國競相爭奪規則制定主導權。大灣區通過創新性實踐,提供了不同於西方模式的替代方案,豐富了全球低空治理的工具箱。2025年,香港環宇低空運營科技有限公司開發的“低空飛行綜合指揮控制平臺”,攻克了異構航空器動態空域分配的世紀難題。該體系已支撐大灣區建成包含387個智能起降點的基礎設施網絡,其“一平臺多終端”的架構設計被國際民航組織(ICAO)納入《全球低空運行白皮書》,成為首個被國際標準採納的中國方案。⑪大灣區跨境低空交通治理還推動了全球低空經濟治理的多極化和包容性發展。美西方國家長期壟斷國際航空規則制定,發展中國家往往處於被動接受地位。大灣區舉辦的國際低空經濟峰會,成為交流觀點、凝聚共識的重要平臺,推動了全球低空經濟治理的民主化和多元化。
二、“十五五”時期粵港澳大灣區跨境低空交通治理的現實障礙
當前,大灣區跨境低空交通治理面臨著多維度障礙,制約著低空空域的互聯互通效率,阻礙統一、高效、安全的區域低空交通市場的形成。
(一)法律規則銜接困境
大灣區規則銜接在法律角度面臨的主要問題在於三地法律體系的差異。另外,大灣區規則銜接的法律基礎以“軟法”為主,“碎片化”問題嚴重。從粵港澳三地的法治合作實踐來看,憲法、港澳基本法、WTO規則、粵港澳府際行政協議、CEPA及其補充協議等共同構成了大灣區規則銜接的法律基礎。法律體系的差異與規則銜接缺乏“硬法”,導致在低空經濟領域的法律適用和解釋上存在不一致。具言之,在空域範圍標準和空域開放程度兩個方面,三地存在顯著差異(如表1所示)。
[表1:三地低空交通治理相關的法規]
第一,缺乏統一的空域範圍標準。粵港澳三地法律法規對低空空域範圍的設定均不相同。內地低空空域指的是1000米以下的飛行區域,空域管理以“分類分級開放”為原則,逐步推行“負面清單+動態釋放”管理模式。香港的低空飛行管理主要依據《小型無人機令》,根據無人機的重量將其分為甲1類、甲2類和乙類。香港飛行高度限制較為嚴格,例如甲1類小型無人機最高飛行高度超過100英尺(約30米)需獲得香港民航處操作許可。另外,《澳門空中航行規章》將受管制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限制在50米至250米區域範圍內。三地不同的空域範圍規則,直接使得低空飛行器的活動範圍受限,無法實現大規模、高效的低空物流和城市空中交通(UAM)應用,導致大灣區內空域資源難以整合,進而容易造成空域資源碎片化。
第二,空域開放程度不同。業內普遍認為空域開放程度是低空經濟發展的關鍵,但三地在此領域的開放程度差異明顯。2023年底空中交通管委會頒佈《國家空域基礎分類方法》,其中G、W為非管制空域,但空域整體開放度依舊有限。港澳均推出無人機申請審批平臺和飛行圖,對空域範圍作明確界定。香港民航處製作飛行實時空域地圖網頁,視覺化清晰準確呈現禁飛區域。從網頁地圖上看,禁飛區域相對集中,主要包括維港兩岸、國際機場周圍、軍營、政府等,限制相對較少。澳門飛行圖將飛行區域以四種顏色作出劃分。其中三個區域在申請審批平臺點擊“活動申報”報備即可放飛,僅在部分D類禁飛區(歷史建築、機場等)需點擊“許可申請”提交補充文件申請審批。澳門空域高開放度得到不少“飛友”點贊,但囿於土地面積實際可飛範圍較小。
(二)行政審批與司法監督要求差異顯著
從低空空域行政審批的角度來說,香港的審批流程較為嚴格,會對通用航空飛行按照國際民航組織的相關規範進行全面審核,包括具體航線、預計飛行時間和飛行器參數等。而澳門的審批則相對較為靈活,如可根據旅遊需求等實際情況調整旅遊觀光直升機航線規劃。近年來,內地不斷簡化審批流程,如對於通用航空飛行器,會根據不同類型的空域和飛行活動的性質,制定相應的審批標準。對於大多數常規飛行任務,可以通過國家或地方政府提供的官方線上平臺,如中國民用航空局進行申請,普通飛行任務的審批時間一般為7-15個工作日⑫。
在低空飛行安全監督的要求方面,三地也呈現出不同的特點。以無人機飛行為例,依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廣東劃分微型無人機(低於250克)、輕型無人機(250克至4公斤)、小型無人機(4至25公斤)、中型/大型無人機(超過25公斤)四種,其中,輕型以上的操作員須實名註冊並粘貼二維碼,小型以上的操作員需培訓、考取駕駛執照並要求投保。香港《小型無人機令》、澳門《空中航行規章》將無人機劃分三種規格:甲1類小型無人機/小型無人機(低於250克)、甲2類小型無人機/中型無人機(250克至7公斤)和乙類小型無人機/大型無人機(7至25公斤),超過25公斤的無人機尚不允許放飛。同時香港對甲2類無人機提出註冊及購買保險的要求,對乙型無人機或超出甲1、2類操作規定的操作員,需在前述要求上,增加最低投保金額、培訓和獲取執照等,並在獲許可後方可開展航拍。澳門對大型無人機提出獲活動審批、運營許可和第三方投保的要求。
(三)市場自律機制局限
在低空經濟領域,粵港澳三地在空域管理政策、飛行活動的審批流程、無人機適航標準等技術標準、監管規則等方面都存在明顯的差異,導致大灣區低空經濟領域的生產要素(如無人機、技術人才等)難以在大灣區內自由流動,無法實現最優配置。另外,低空經濟是新興產業,需要跨區域協作和創新資源的整合,但現行制度限制了跨境合作和技術交流,阻礙了創新生態的形成。
大灣區低空經濟統一大市場建設還面臨另一挑戰,即內部發展差距較大,不均衡性問題尤為突出。一方面是低空經濟基礎聯通有待增強。發展低空經濟對機場、起降點、維修保障等要求很高。深圳提出在2025年底建成1000個以上低空飛行器起降平臺,⑬廣州正積極推進“1+5+100”低空起降基礎設施體系的優化完善,目前已建成及可即時使用的起降場達38個,為各類低空飛行器的起降提供了便利條件。⑭但港澳飛行服務站、調度管理平臺等建設較少,甚至難見eVTOL使用的專用起降平臺,多停靠既有直升機站點,或制約低空飛行器的維修保養、加油等,影響效率和安全性,需要三地加強基礎設施互聯。“低空飛行,地面應用”特徵還對地面調度平臺依賴大。另一方面是低空經濟發展態勢參差。廣東將低空經濟視為新的經濟增長點,無人機製造等低空製造優勢明顯,並拓展“低空+物流”“低空+旅遊”“低空+巡檢”等多個終端場景。在無人機不超25公斤的規定下,香港低空經濟試點首階段以空中監測和無人機載貨等為重點,僅可運送重量較輕的貨物。財政司副司長表示,將研究制定適用25公斤以上無人機的法規。⑮澳門低空經濟以直升機跨境客運為主,已開設港澳、深澳兩條航線,無人機主要用作商業航拍和個人娛樂,部分涉及監測、測繪等。區域發展差異將使廣東與港澳在技術標準、公眾認知等拉開明顯差距。如香港要求無人機與人、車、建築保持30米安全距離⑯,也意味著難以實現複雜精細的大規模作業。
(四)應對干預機制不足
大灣區在跨境低空經濟爭端解決方面存在明顯的機制不足,難以有效處理涉及外部干預的複雜糾紛。大灣區在面對跨境爭端解決中主要面臨法律適用和判決執行的困境。由於三地屬不同法域,對於跨境低空經濟活動產生的糾紛,如何確定適用法律是一個複雜問題。當事人可能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法域進行訴訟,導致“挑選法院”現象,影響判決的公正性和可執行性。即使獲得了有利判決,在三地之間的相互認可和執行也面臨挑戰。雖然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律政司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但在低空經濟這一專業領域,判決的認可和執行仍存在不確定性。
另外,當大灣區低空經濟相關企業受到“長臂管轄”、技術制裁等外部干預時,現有爭端解決機制缺乏有效的應對手段。三地之間沒有建立協同應對外部干預的機制,也缺乏聯合反制措施。這使得大灣區低空經濟主體在面臨外部干預時,往往處於被動地位,難以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三、“十五五”時期粵港澳大灣區跨境低空交通治理的法治進路
為實現大灣區低空交通的安全、高效、有序跨境流通,本文致力於從立法協同、監管整合、激發市場活力及爭端解決等多個維度,構建一條立足大灣區現實的法治化道路。
(一)深化低空經濟法律規則銜接
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穩定的治理,但如何通過法律規則銜接引領低空經濟發展,是推動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的現代化的重要命題。本文聚焦當前粵港澳三地低空經濟法律銜接的現實問題——空域範圍標準與空域開放程度差異明顯,提出兩個方面的建議。
第一,制定統一的空域管理標準。為弱化區際法律衝突對大灣區法治協同建設造成的消解作用,粵港澳三地長期通過簽署區際行政協議的方式進行制度張力調適。考慮到粵港澳三地積纍了豐富的簽署區際協議的經驗,鼓勵三地以簽訂區域合作協議的方式,制定統一的空域管理標準,明確低空經濟活動的法律適用規則,確保三地在法律解釋和適用上的一致性。要制定統一的管理標準,首先要對三地的相關法律進行深入研究和對比分析。一方面,找出三地法律中關於低空空域管理的共性和可融合之處,梳理出能夠涵涉三地的相對統一的總體框架,在框架內細化各項基本要求。例如,香港、澳門可擴大低空空域的範圍,將航空器飛行活動的空域範圍擴大為中國內地的標準。另一方面,對於法律差異較大的部分,可依託協商和妥協,尋找出各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如爭取在中央的支持下,三地建立利益協調機制,共同商討如何在不違背各自法律原則的前提下,制定出一套既能滿足大灣區整體發展需求,又能兼顧粵港澳地域實際的空域管理和使用方案。
第二,科學劃定大灣區空域範疇。粵港澳三地可聯合向中央爭取政策支持,推動大灣區成為全國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試點區域。通過中央的統籌協調,粵港澳三地應共同參與空域地圖的繪製和更新,建立統一的空域分類管理體系,確保空域劃分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其次,可在大灣區內選擇若干條件成熟的區域作為國家空域開放試點,爭取中央在試點區域內給予特殊的政策支持,如放寬低空空域使用限制、簡化飛行審批流程、提供財政補貼等,並鼓勵企業和科研機構參與低空經濟創新。與此同時,應同步建立試點效果評估機制,定期評估試點區域的空域開放效果和低空經濟發展情況,及時調整試點政策,確保試點改革的成功。通過試點區域的先行先試,積纍經驗,逐步推廣至整個大灣區乃至全國。
(二)制定低空經濟監管協調機制
考慮到內地與港澳之間因“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現實原因,無法短時間內解決行政審批與司法監督規則銜接不暢的問題。因此,先推行三地放寬審批手續,這一對策具有重要意義。另外,可逐步推進大灣區行政協調的進程,珠三角九市屬於同一法域,共用同一套法律規則,較為容易開展行政協調。因此,可探索建立珠三角九市先行示範機制,待時機成熟後再推廣到香港和澳門特區。
第一,短期內鼓勵放寬審批手續。藉助四大合作平臺政策優勢,開發靈活模式加快審批手續簡化,如“一次審核,兩地認可”模式、“一站式”審批平臺等為灣區企業鬆綁,支持企業拓展跨境低空應用。在非核心領域,如無人機註冊、運營許可等,探索粵港澳監管結果互認機制,減少重複審批,降低跨境低空經濟發展的障礙。另外,支持三地行業組織依據最新情況制定詳細的審批申請指南,為中小微企業節約運營成本。從宏觀角度考慮,鑒於三地緊密協作狀態,建議由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牽頭,合併粵港、粵澳合作聯席會議為粵港澳合作聯席會議,並設立低空經濟發展專責小組,定期討論政策實施情況。鼓勵大灣區探索設置專責監管組織,加強與港澳執法協作,開展無人機、eVTOL等專項跨境執法行動,探討區域統一監管平臺的可行性。
第二,建立珠三角九市低空經濟先行示範機制。首先,在推動低空經濟合作平臺建設的過程中,可參考廣東省自貿試驗區南沙片區的經驗,應繼續推進自貿試驗區、合作區等平臺的建設,在中央的授權範圍內開展制度創新,打破行政區域壁壘,重點圍繞推動科技資源要素有序便捷流動展開規則銜接。其次,深圳在“雙區建設”背景下,獲得了更多事項和更大範圍改革的授權,應積極發揮深圳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和經濟特區的作用。2020年出臺的《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賦予了深圳更多實施綜合授權改革的權力,包括營商環境、科技創新環境、民生服務供給、生態環境和城市空間治理等領域。深圳應做好法規的立改廢釋工作,並通過與其他城市建立區域互動、優勢互補的改革聯動機制,帶動大灣區低空經濟的協同發展,有效地發揮制度整體效能。⑰最後,在營造珠三角九市低空經濟先行示範創新環境方面,強化基礎設施建設,提升運營管理和服務支撐能力。2018年2月11日,廣州市政府常委會議審議通過《珠三角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廣州)先行先試政策意見》。廣州作為實踐先行者,從跨境投融資和研發活動、生物材料和特殊物品進出口、引進和激勵人才等方面,對先行先試作出了明確的任務分工。廣州將進一步促進分行業領域的新生產要素聚集,營造開放、寬鬆、自由的創新生態,提升創新驅動發展的新動能,加快珠三角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廣州)建設,深化自主創新示範區、自由貿易試驗區和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三區聯動”發展機制,打造廣州創新發展新的增長極。
第三,建立大灣區規則銜接協商機制。協商是大灣區規則銜接中最常用的方式,大灣區內部各城市通過協商簽訂了多份協議,但這種雙方自發性的協商具有短期效率低、責任推動力弱、信任推動欠缺、信息流動不暢等不足之處,為此,必須要建立大灣區規則銜接常態化協商機制,以期低空經濟規則的銜接能更加順利。首先,由中央建立一個大灣區規則銜接協同機構。在總結現有聯席會議以及專責小組的行政協作治理機制上,建立由中央有關部門、廣東省九市政府與港澳特區政府組成常設性行政協同機構,並定期舉辦大灣區行政首長聯席會議,這些首長均平等參與議事並享有同等的表決權。⑱其次,參照紐約區域規劃協會的經驗,大灣區內各地政府可以通過締結府際或者區際行政協議共同建立功能單一的專門協同機構。這些專門機構承擔著協調政府與政府間、政府與公眾之間的意見分歧,提出規劃意見並推動政策落地實施與監督的主要職責,有效實現大灣區內的資源共享和公共事務共治。再次,發揮大灣區內各工作小組與聯席會議等協商平臺的作用,如跨境項目的建設可設立由跨境項目直接投資主體為組成的協同機制,負責前期研究、項目準備與運營中需要協調的各種操作性問題。在深港西部通道項目的前期階段,正是通過深港聯合小組與基協委這一協調平臺來推動對交通量的預測、口岸的設計方案等技術性問題研究的開展。⑲最後,推動協商參與主體的多元化,加強協商的科學性和認受性。如在推動大灣區交通網絡聯通的過程中,除了各政府主體的參與外,亦可邀請地鐵與公交運營商、城市規劃與交通領域的專家參與座談會,提供專業建議。一方面,通過擴大協商參與主體多元化的隊伍,提升了大灣區規則銜接制定過程中的專業性和認可度,便於規則銜接更快更高效地落實開闢了道路;另一方面,也是在規範制定層面加強了大灣區建設者之間的交流,不論是在專家之間的學術交流還是實踐領域的先行者,都為大灣區規則銜接的有效運轉貢獻出自己的專業能力。
(三)提高市場自律性
當前,大灣區低空經濟市場要素流通不順暢,需要多元共治結構的法定化等銜接機制,推動大灣區內智庫、企業、高校、青年等主體參與到大灣區低空經濟發展建設當中,為大灣區低空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第一,多元共治結構的法定化。首先,通過立法授權大灣區內部分低空經濟領域跨境組織,並通過政府購買第三方服務等方式,為其開展協同工作提供法律和資金支撐。近年來,越來越多的跨境組織充當政府和社區的聯絡與協調橋樑的作用。如紐約與新澤西港務局是由美國國會授權紐約州和新澤西州協議成立的跨州機構,其並不屬政府機構。但其近年來提出的跨港貨運計劃、氣候復原政策和能源節約項目等政策有效地促進了紐約灣區內各州市之間的規則銜接,一百多年來持續為紐約灣區的協同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支持。粵港澳大灣區亦可培育一批專門的低空經濟跨境協調組織,並賦予這些組織相應的法律職責,保障它們參與協調的權利,推動它們參與實現灣區內的資源共享和公共事務共治的過程。其次,加大對公眾參與程序性權利的保障,構建公眾合理表達訴求的平臺。公眾接受是一個重要的支柱,⑳社會執法也是社會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公眾參與不僅僅反映在參與立法的過程,更應反映在全過程民主當中。建立低空經濟多層次公眾參與平臺,如搭建大灣區低空經濟公眾線上參與平臺,提供政策解讀、意見徵集、在線諮詢等功能。在低空經濟項目涉及的社區設立聯絡點,收集居民意見並及時反饋。同時可成立由公眾代表、專家組成的監督委員會,監督低空經濟項目的實施。
第二,加強區域協同發展。一方面,三地協同夯實低空經濟發展基礎。廣東可依託低空經濟製造業優勢,支持港澳加快發展產業基礎設施,如提供零部件、派駐科創團隊、提供實驗數據等,並藉此逐步統一建設標準,便利大灣區跨境飛行業態發展。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研究增設低空經濟產業相關專業,鼓勵有條件的高校與港澳開展多層次的專業人才聯合培養。另一方面,聯合攻關產業前沿。支持三地頭部企業開展聯合調研,挖掘跨境場景的低空飛行應用場景,在確保符合三地法律的情境下豐富大灣區低空商業業態。藉助港澳金融優勢,助力企業前瞻佈局動力電池、電推進等顛覆性技術。
(四)優化糾紛解決方式
為了有效保障粵港澳大灣區低空經濟的健康發展,在建立多元化涉外爭議解決機制的同時,還必須同步加強涉外法律風險防控體系建設。
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多元化的涉外爭議解決機制,包括國際仲裁、調解等多種方式。可依託總部設置在香港的國際調解院,加強大灣區內的法律交流與協作,實現法律資源的共享與優勢互補,共同應對低空經濟涉外法律事務中的新問題、新挑戰。在此基礎上,構建包括訴訟、仲裁、調解在內的多元化跨境爭端解決機制。建議設立“粵港澳大灣區低空經濟仲裁中心”,制定專門的仲裁規則,培養專業的仲裁員隊伍,為低空經濟糾紛提供高效專業的解決途徑。同時,建立三地司法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低空經濟糾紛中的法律適用和判決認可執行問題。
另一方面,要加強風險防控意識,運用先進的風險評估工具和預警機制,提前識別和防範低空經濟活動中的各類涉外法律風險。針對低空經濟可能面臨的安全風險和外部干預,建立三地安全風險聯合防控機制。具體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建立低空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平臺、制定跨境低空安全事件應急響應預案、開展聯合應急演練等。這種聯合防控機制能夠有效防範和應對各類安全風險,保障粵港澳大灣區低空經濟安全穩定發展。
四、結語
推動粵港澳大灣區低空經濟規則銜接,既是貫徹落實中共中央推動低空經濟等新興產業安全健康發展部署的具體實踐,也是提升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抓手。在“十五五”規劃戰略指引下,推進大灣區低空經濟規則銜接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法律、行政、監管和市場等多方面的協調配合。通過深化低空經濟法律規則銜接、制定低空經濟監管協調機制、提高市場自律性和優化糾紛解決方式,必將為大灣區低空經濟發展注入強勁動力,推動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為實現國家戰略作出積極貢獻。粵港澳大灣區低空經濟將在法治保障、技術創新和市場活力的共同驅動下,成為全球低空經濟發展的標杆區域,吸引更多國際資本和人才集聚,進一步提升區域競爭力和國際影響力,為區域經濟繁榮和國家戰略實施作出更大貢獻。
本文係中國法學會2025年度部級法學研究課題“全球治理視域下粵港澳大灣區跨境低空交通治理路徑研究”(項目批准號:CLS(2025)C21)的階段性成果。
注釋:
①Jinge Yang. A Case Study on the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of Low-altitude Economy in Agriculture in China:Based on Demand-Supply-Environment Perspective, Academic Journal of Business & Management, no.9, vol.6, 2024, pp.168-176.
②Lin L. Study on the Synergistic Development of the Drone Industry and Low-Altitude Economy, Journal of Global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no.8, vol.5, 2024, pp.328-333.
③《全球首個“四證集齊”eVTOL企業!億航智能引領低空經濟邁入商業化新階段》,https://finance.sina.com.cn/tech/roll/2025-03-31/doc-inerpywq1062633.shtml,最後訪問時間:2025年12月20日。
④《發展低空經濟 各地特色鮮明》,《大公報》2025年11月20日,第A15版。
⑤鄒平學:《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合作和規則銜接的路徑探討》,《青年探索》,2022年第4期,第6頁。
⑥楊朝宇,周尚萬:《粵港澳大灣區融入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機遇與挑戰》,《當代經濟》,2022年第10期,第5頁。
⑦Chenxi Liao and Zheng Wei. Brief Analysis of Air Traffic Control in Low-Altitude Airspace. Proceedings of 2018 7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Applied Social Science(ICASS 2018). Ed.Xi'an Management Center of Air Traffic Administration in Northwest Region, 2018, pp.1265-1269.
⑧Yuyan Jin. The Evolution and Challenges of Low-Altitude Economy: Insights from Experience in China, the 1st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Modern Logistics and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2024, pp.32-36.
⑨《港推定低空經濟11項目將落地》,《大公報》2025年10月10日,第A1版。
⑩《廣州海珠將建樞紐型垂直起降場》,《羊城晚報》2025年2月8日,第A04版。
⑪《香港環宇低空運營科技開闢低空經濟新賽道 引領全球產業變革》,https://www.163.com/dy/article/K7JETTL50519CLPF.html,最後訪問時間:2026年1月6日。
⑫《無人機空域申請全流程解析:從申報到起飛,一文讀懂合規飛行》,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86304062804132389/,最後訪問時間:2026年1月8日。
⑬《焦點新聞/深圳明年目標:開通千條低空航線 建成千個起降平臺》,《大公報》2024年8月3日,第A7版。
⑭《廣州低空經濟如何“扶搖直上”?》,《羊城晚報》2025年2月20日,第A03版。
⑮《黃偉綸:明年初推低空經濟試點項目》,《大公報》2024年10月20日,第A2版。
⑯《民航處倡重逾250克無人機須登記》,https://apple-daily.eth.limo/20180404/IEA5YCMSTLACVUN7SYDDT3LKHM/index.html,最後訪問時間:2026年1月10日。
⑰《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廣東科技報》2020年10月16日,第2版。
⑱《找準粵港澳大灣區立法協同的突破口》,《深圳特區報》2021年3月30日,第B02版。
⑲綜合研究開發院(中國·深圳):《“一國兩制”下大型跨境項目協調機制研究——以深港西部通道為例》,《中國工程諮詢》,2009年第2期,第22-24頁。
⑳Sun X, Wang S, Zhang X, et al, LAERACE: Taking the policy fast-track towards low-altitude economy, Journal of the Air Transport Research Society, vol.4, 2025, pp.1-11.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6年4月號,總第340期,P8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