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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天柱:鑄牢中華民族的共同身份

2026-07-07 00:19:03
  中評社香港7月7日電(作者 周天柱)2026年7月1日,在海峽兩岸民族史上發生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簡稱《促進法》)正式全面實施。《促進法》是30多年來中央政治局會議研究的第一部法律案;首次將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和改進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寫入法律;首次從法理層面闡釋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等核心概念;首次在法律中明確新時代黨的民族工作格局。正確把握該法的基本理論命題,才能理解其立法目的、制度功能和實踐指向。

  《促進法》的里程碑意義

  論及《促進法》的里程碑意義,上述“四個首次”已經對此闡釋得很清楚。此法納入涉台領域,有幾個關鍵點必須予以強調。

  第一,這部法律適用範圍極廣。法律明確覆蓋大陸、香港、澳門,以及台灣全域。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全域,而不是部分;不是參考,更不是建議,必須不折不扣全面覆蓋實施。

  第二,這部法律法律剛性極強。它不是以往宣示性的文件,而是有明確約束機制、追責條款的實體法律。對任何人在任何時候以任何方式的分裂行為,設定了清晰的法律紅線。整部法律最大的特點,不在於新增多少法律責任,而是在於首次以專門法律全面推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制度化與法制化。

  第三,這部法律從民族團結進步出發,具有憲法關聯法地位。

  所謂憲法關聯法,是指與憲法相配套、直接保障憲法實施的憲法性法律規範,其核心特徵在於將憲法的原則性規定具體化、制度化。過去強調“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主要是通過黨的文件、政策規劃與行政措施等逐步落實;如今正式制定專門法律,明確宣示共同體建構已由政策層次提升至法律層次。共同體建構已不僅是政治倡議,而是逐步成為中央政府整合民族政策、教育政策、文化政策與對台工作的治理主軸。

  對台工作的治理主軸

  如前所述,共同體建構不僅是一種政治口號,而更重要的是,它是一個政治共同體存在的合法性、凝聚社會信任與支撐國家安全的重要基礎。針對如何解決台灣問題,完成祖國的完全統一,它所回答的是,任何政治共同體都無法迴避的幾個最根本問題:我們是誰?我們從哪裡來,又該去哪裡?面對危機來臨時,兩岸同胞如何共同守護這個政治共同體?以剛性的法律條文組合成不容迴避不容篡改的法律天網,強化“同屬中華民族、同是中國人”的認知認同。這表示大陸已不再只是透過政策性的交流措施推動兩岸融合,而是開始以國家法律,建立長期推動共同體建構的制度基礎。從對台工作的角度觀察、分析,未來兩岸的教育、文化、青年交流、學術合作等政策,將更深地納入這套共同體建構的法律框架之中。同時這也反映出,共同體建構已不僅是政治倡議,而是逐步成為中央政府整合民族政策、教育政策、文化政策與對台工作的治理主軸。

  完成統一的關聯體現

  《促進法》頒布實施,與解決台灣問題、實現國家統一的關聯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維度。

  法理層面:明確身份歸屬

  在共同體內,每個人確認身份歸屬是不可迴避的最重要的問題。這個問題可以簡化為一句話:我們是誰?《促進法》明確規定兩岸同胞同屬中華民族、都是中國人,從法理上確立了台灣同胞作為中華民族成員的身份地位。

  “台獨”勢力為了從血緣上“去中國化”,不遺餘力建構“台獨”的“民族主體性”。由民進黨當局審定的歷史教科書內,煞費心機地加入“南島語族”等概念,力主台灣近85%以上的人都有平埔族的“南島語族”血統。這種““台灣國”族血統論”自然經不起遺傳學的科學檢驗,但是卻被民進黨拿來做為“教育台獨”“文化台獨”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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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構建認同秩序‌,通過法律形式確認的中華民族歷史觀,在縱向身份秩序中強調中華民族的最高統攝性,有效壓縮了分裂勢力借地域身份製造政治對立、炮製“台獨”敘事的空間。‌

  二、實踐層面:勢能轉化動能

  為深化融合‌發展,此法專章規定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深化各領域融合發展,確立兩岸同胞同屬中華民族、同是中國人的法律定位,為文化傳承與兩岸融合發展錨定根本方向。增強情感紐帶,旨在通過更緊密的利益聯結和生活實踐,增進台灣同胞對中華民族的歸屬感、認同感和榮譽感,將兩岸融合發展的勢能轉化為推進祖國統一的動能。‌‌

  三、治理層面:從底線延伸源頭

  與《反分裂國家法》劃定紅線不同,《促進法》側重於從源頭增進國家認同與民族認同,實現了反“獨”促統法治從剛性底線防控向常態化、制度化源頭治理的結構深化。

  在依法懲治分裂方面,此法明確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對於“台獨”勢力分裂民族、破壞民族團結的行徑,提供了依法懲治的法律依據,鑄牢維護國家根本利益的法治防線。‌‌

  突破種種分裂理念

  這部法律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它是全球第一部突破了西方國家模式與族群理論的固有局限與治理困境。西方國家四處散布的分裂模式,以奉行所謂的“所有民族一律平等”的標誌是,凡民族國家模式應以“一族一國”為核心理念,從而極易滋生基於身份差異的政治對立和分離主義所產生的“國家分裂”。“台獨”分裂勢力正是企圖通過虛構“台灣民族”與鼓吹“民族自決”來分裂國家。

  同時,西方多元文化主義與族群理論也易造成族群間競爭博弈與固化差異的治理難題。對比之下,這部法律立足中華民族的“大一統”歷史傳統,強調中華民族具有統一性、共同性和不可分割性。民族或地區間的差異並不導向競爭博弈,而是追求團結協作、相互依存和共同發展。全國各族人民在團結統一中實現共同繁榮發展,在共同繁榮發展中更加追求團結統一。

  該法還值得注意的是,它不僅針對的是島內的分裂行徑,還明確建立了對外部勢力滲透、扶持分裂勢力的追責機制。這就意味著任何試圖暗中支持、資助分裂活動的境外力量,今後都將面臨明確的法律後果。由此可見,這把法律之劍不只對准島內,也懸在了那些躲在“台獨”背後暗中策劃、推波助瀾的外部勢力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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