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9月24日電/本網2025年8月22日刊登題為“北檢查貪瀆 零日攻擊導演、許銘春列被告”一文,因編輯部疏失,標題上誤置,造成羅景壬先生之困擾,特此致歉。台灣中評社編輯部。2025年9月24日。
羅景𡈼先生來函如下:主旨: 為代羅景壬先生函告台端於文到三日內公開道歉,並全面撤回或更正不實報導之標題及內容事,詳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茲據當事人羅景玉先生來所委稱:“(一)台灣中評通訊社有限公司於民國114年8月22日,以‘北檢查貪瀆 零日攻擊導演、許公銘春列被告’為題”發布新聞報導。然該標題將誤導大眾認知本人為貪瀆案被告,顯非事實。且審計部報告實實清楚載明,勞動部相關標案係由媒體公司得標,媒體公司再委託製作公司承辦,本人於製作公司邀請下,擔任導演工作,僅向製作公司領取導演費,從未參加投標, 更未领取任何政府補助,且台北地检署自始至终,更未將本人列為被告偵查。尤其本人自24歲開始從事劇場及電工作,執導商業廣告片屢獲獎項,近三十年來,始終為自由創作者,未曾設立公司,亦無任何團隊,僅憑個人努力及創作耕耘至今。故就上開報導之標題以及內文,不僅無端誣衊本人涉入弊案,已被司法偵查;更恣意指摘本人以一步支影片及一場記者會就獲得一千多萬元云云,實已嚴重損害本人名譽與職業信譽。
(二)故為維護本人名譽及權益,特委請貴大律師代為函告台灣中評通訊社有限公司,限渠等於文到三日內公開向本人道歉,並全面撤回或更正不報導之標題及內容,否則本人定就相關謗訴,追究刑事責任,絕不寬貸。」等語。
二、核其所言,並有相關資料可稽,謹代函知如上,請速依主旨內容辦理,以免訟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