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9日電/據商務部網站消息,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經中國國務院批准,決定採取以下出口管制措施:
一、境外組織和個人(以下稱“境外特定出口經營者”)在向中國以外的其他國家和地區出口以下物項前,必須獲得中國商務部頒發的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件:
(一)含有、集成或者混有原產於中國的本公告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物項在境外製造的本公告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物項,且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物項占境外製造的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物項的價值比例達到0.1%及以上的;
(二)使用原產於中國的稀土開採、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磁材製造、稀土二次資源回收利用相關技術在境外生產的本公告附件1所列物項;
(三)原產於中國的本公告附件1所列物項。
二、對向境外軍事用戶的出口申請,以及向出口管制管控名單和關注名單所列的進口商和最終用戶(包括其控股50%及以上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機構)的出口申請,原則上不予許可。
三、用於或者可能用於以下最終用途的出口申請,原則上不予許可:
(一)設計、開發、生產、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
(二)恐怖主義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