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9日電/據商務部網站消息,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對稀土相關技術等物項實施出口管制,有關規定如下:
一、以下物項未經許可不得出口:
(一)稀土開採、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磁材製造、稀土二次資源回收利用相關技術及其載體;(管制編碼:1E902.a)
(二)稀土開採、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磁材製造、稀土二次資源回收利用相關生產線裝配、調試、維護、維修、升級等技術。(管制編碼:1E902.b)
出口非管制的貨物、技術或者服務,出口經營者明知其用於或者實質性有助於境外稀土開採、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磁材製造、稀土二次資源回收利用活動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在出口前向商務部申請兩用物項出口許可。未經許可,不得提供。
本公告所稱“稀土”“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稀土二次資源”的含義和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稀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本公告所稱“磁材製造”技術,是指釤鈷、釹鐵硼、鈰磁體製造技術。本公告所稱技術及其載體,包括技術相關資料等數據,例如設計圖紙、工藝規範、工藝參數、加工程序、仿真數據等。
二、本公告所稱出口經營者,包括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及在中國境內的所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公告所稱出口,指將本公告所列管制物項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境外轉移,或者在境內或者境外提供給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包括貿易性出口以及通過知識產權許可、投資、交流、贈送、展覽、展示、檢測、測試、援助、傳授、聯合研發、受雇或雇傭、咨詢等任何方式進行的轉移或者提供。
|